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2民初59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贵,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格,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志忠。
被告:李玉家,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阿拉善右旗曼德拉苏木人民政府。
负责人:阿拉腾巴根那(苏木党委书记)。
原告***诉被告**、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家,第三人阿拉善右旗曼德拉苏木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新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乌伊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