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2民初59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贵,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格,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志忠。

被告:李玉家,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阿拉善右旗曼德拉苏木人民政府。

负责人:阿拉腾巴根那(苏木党委书记)。

原告***诉被告**、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家,第三人阿拉善右旗曼德拉苏木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新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乌伊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