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民初3981号
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如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红文,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生。
被告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太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