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17号
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邱红文,河南慧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