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终4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太平,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有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霞,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容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奈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容太公司与奈伦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容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3元,减半收取21502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韬

代理审判员刘伟

代理审判员唐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