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2民初5131-1号
原告: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彦,该公司职员。
原告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对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容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采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