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保419号
原告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东胜区写字楼。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内0602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七处。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对案涉房产的保全已无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七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安高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