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6322号
申请人:***,男,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申请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男,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果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保全担保(保单号PZPP1915010010000000003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世伟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