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889号
原告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果园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郝贵梅、李洋,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东胜区杭锦北路西写字楼九层908。
法定代表人:张秋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白文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安高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