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391民初664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力荣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薪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小区熙龙苑6号楼2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柴铂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力荣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迎秋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