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力荣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力荣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柴柏裕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102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57岁,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力荣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柴柏裕,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柴柏裕,53岁,住呼和浩特市。
关于**申请执行内蒙古力荣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柴柏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王永生
审判员 呼 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