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062号
原告:上海明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路1158号1幢101室-130。
法定代表人:冯德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冠业智能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400号A301室。
法定代表人:毛佳敏,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明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冠业智能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明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8元,减半收取8,364元,由原告上海明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振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寒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