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27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西大街大修厂门前。
法定代表人刘跃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北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宏胜村。
法定代表人白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锡林郭勒盟北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25民终1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北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太仆寺旗宝昌镇宏胜村房屋(农贸物流中心酒店旅馆),产权证号:2011—0017031;坐落于太仆寺旗宝昌镇宏胜村房屋,产权证号:2011—0016949。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俊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韩伟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