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富兴园项目部等与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3民初95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富兴园项目部。
项目负责人:**。
原告:梁雪珍,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富兴园项目部、梁雪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富兴园项目部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富兴园项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富兴园项目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林 慧
审 判 员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吕秀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