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2民初1252号
原告:**,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包头市当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03279004J。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诉被告包头市当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马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