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3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当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团结大街15号当代大厦328号。
法定代表人:杨越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前旗***农贸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前旗明安镇。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当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前旗***农贸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前旗***农贸专业合作社履行案款1000000元及利息,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前旗***农贸专业合作社名下有蔬菜大棚,但这些蔬菜大棚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8)内0823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文
审判员申光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