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2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当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越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当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21)内020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法院执行案款21759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9月13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但有其他执行案件在先查封,本院已经向该案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雅琴
审 判 员 王兴文
审 判 员 包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智媛
书 记 员 贾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