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义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义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152号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JQUP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义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4896255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义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静 书 记 员 底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