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某某铁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2执保993号
申请人:**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郑绪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华衍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922293.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新4322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922293.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