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814417569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385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1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