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03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北段园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天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鼓浪屿商务中心。
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赤峰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224340.00元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赤峰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赤峰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民终19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赤峰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民终1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