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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947号之一
原告:赤峰五佳铸诚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贵有,系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龙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肖志,系董事长。
原告赤峰五佳铸诚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龙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龙乡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五佳铸诚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龙乡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16.00元,减半收取69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志华
审判员 梁晓强
审判员 宋东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