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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新泰和商贸有限公司、赤峰龙乡建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赤民一终字第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新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赤锡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龙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住赤峰市。
上诉人赤峰市新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和商贸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泰和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赤峰龙乡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孟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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