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翁法执字第1675号
申请人**龙乡建筑有限公司,住址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地址翁牛特旗。
**龙乡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乡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乡建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乡建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韩武
审判员张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