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华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华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2921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华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都基民。
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华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292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华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292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自力
审判员娜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