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亚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2民初908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伏牛南路6号永威鑫城9号楼2单元6层16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珊珊。
原告**诉被告河南亚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18277.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5月至被告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工作。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1月份离职,因在工作期间,被告公司多次拖欠原告工资未结,离职时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48277.7元,被告公司的总经理上官珊珊在工资表结算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其所欠付的工资,但被告至今仍未结清,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表》,载明:截止2019.3.4,实际应付48277.7元,领取人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上官珊珊签字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陈述,自2019年3月4日至今,被告共向其支付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告欠付原告工资48277.7元已经双方结算,扣除被告已付30000元,剩余款项18277.7元被告应予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亚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8277.7元。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