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3188号
原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赵鸿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彪,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贝贝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晓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