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1217号
原告:昌吉州奇台县顺城砖厂,住所地新疆奇台县。
经营者:高毅,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明,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赵鸿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庆宏,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昌吉州奇台县顺城砖厂与被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庆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昌吉州奇台县顺城砖厂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州奇台县顺城砖厂以其已与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庆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吉州奇台县顺城砖厂撤诉。
审判员 李 文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