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5民初367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雁春,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
被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南门外。
被告: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大街4区3丘3幢1号。
原告**与被告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19元,减半收取26,9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小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