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244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路桥宏盛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桥宏盛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4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杜海涌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苟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