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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3民初110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2日生,住景泰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生,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甘肃路桥宏盛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敏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桥宏盛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庭外原被告已经达成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纠纷的付款协议。原告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 员 贺德文
二O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罗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