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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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2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龙溪北路499-1号第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80492A。
法定代表人:江宏伟。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1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280000元,并支付以280000元为基数,按2022年6月15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1执28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俞添景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马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