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2941号 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组烂泥坡。 法定代表人:舒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龙溪北路499-1号第1-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