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531号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4X329,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27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80492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龙溪北路499-1号第1-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02日立案。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