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兄弟建材经营部与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140号 原告:经济开发区兄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机电市场2栋A面13号。 经营者:**,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龙溪北路499-1号第1-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经济开发区兄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经济开发区兄弟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开发区兄弟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开发区兄弟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经济开发区兄弟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申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