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咏洲,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19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80492A(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建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19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093261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临江铺村城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06614302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92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钱咏洲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建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咏洲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钱咏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咏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上诉人钱咏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