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4892号
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员工。
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海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娉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