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2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X13510536。
负责人:吴照军,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赛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72076216。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王淑红,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苍龙泉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46579047。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苍龙泉大街,组织机构代码:169552388。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赛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园古城村西北、水东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169552388
法定代表人:吕汉迎,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华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半壁店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46589237。
法定代表人:尚金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金花,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刘永军,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赛博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军、王淑红、莱芜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赛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莱芜市华丰贸易有限公司、尚金花、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在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依法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攸军
审判员 胡 平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