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赛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2执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东大街137号。组织机构代码:16955421-X。
法定代表人:岳隆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赛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7207621-6。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赛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园古城村西北、水东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16955238-8
法定代表人:吕汉迎,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苍龙泉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4657904-7。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苍龙泉大街。组织机构代码:16955238-8。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王淑红,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吕汉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
本院在执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赛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赛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莱芜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军、王淑红、吕汉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莱中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系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3600万元、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109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海军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