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202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隆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赛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赛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工业区古城村西北、水东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吕汉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军,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王淑红,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吕汉迎,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莱芜市钢城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莱城商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 斌
执行员 陈 峰
执行员 王印锋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朱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