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461号之一
原告: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2号潮海公寓11栋(商铺)第18间。
法定代表人:岳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郑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中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变更为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9897.11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保单号:6313130181820210000829)为原告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9897.11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三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