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

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中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1885号
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3723070G。
法定代表人:张子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玲、卢春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27184794。
法定代表人:郑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泉、程頔,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7元,由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小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