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9603号
原告: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湖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帅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凌,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郑黎。
原告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立案。原告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部分款项为由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70元,减半收取31,085元,由原告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翠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