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民初1360号
原告:荆州市中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沙市农场农技路**。
法定代表人:万彬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中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郑黎。
原告荆州市中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荆州市中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州市中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菊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思
书 记 员 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