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盛安建设有限公司

***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中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236号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少敏,湖北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关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武汉中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4元,由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富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