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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1民初44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2日,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7日,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8日,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菏泽开发区巧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688号恒泰大厦二楼东区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祥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国际地产第九层9007室。 负责人:***。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阳光A板12-C-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附32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开发区巧匠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祥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第一分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2元,减半收取455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唐佑华 人民陪审员  石 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