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1民初44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2日,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7日,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8日,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菏泽开发区巧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688号恒泰大厦二楼东区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祥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国际地产第九层9007室。
负责人:***。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阳光A板12-C-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附32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开发区巧匠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祥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第一分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2元,减半收取455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唐佑华
人民陪审员 石 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