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赣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0104民初62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赣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622号。
经营者:***,该租赁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山旺路67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赣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赣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986.05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3961.0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