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民特330号
申请人:丁国强,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晶波,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庄秋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丁国强与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丁国强、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4月16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2019)京促调字第190432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给付丁国强货款45万元;
二、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前给付丁国强货款45万元;
三、若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金额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丁国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调解费6421元,由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丁国强支付(已交纳)。
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书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丁国强与北京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京促调字第190432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陈仪佳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