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162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为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6号A幢二层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BY2A8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2号二层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7U7L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
***与***、**、***、为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为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288505.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162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的4405××××1010账户内存款6288505.63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