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恢243号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利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弼时镇剑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巢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熙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利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熙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8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恢复执行标的703666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强制扣划275800元(本案分配187,570元,另案分配88230元),经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也无车辆、房产登记,至此,被执行人湖南熙恒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债务,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本院(2021)湘0681执恢24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尚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含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