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91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推山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910043877。
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高泉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19016166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069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款项183662.5元,案件受理费1990元,执行费2654.94元,***行金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069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 贝